湖北省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
合作擔保機構公司治理指引
為建立健全湖北省再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再擔保集團)合作擔保機構的公司治理機制,防范再擔保及擔保業務風險,促進湖北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要求
本指引所稱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會(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并對各主體之間相互制衡的責、權、利關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合作擔保機構建立明晰的治理結構、科學的決策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和有效的約束機制。再擔保業務合作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應根據中央關于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和企業實際制定公司章程,并載明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指引要求的相關事項。
本指引是省再擔保集團對合作擔保機構公司治理進行指導和評價的依據。各市縣國有獨資、全資、控股合作擔保機構原則上應執行本指引的規定,確保公司章程相關條款及各層級議事規則與本指引保持一致。鼓勵國有參股、民營擔保機構參照本指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上述要求的執行情況將作為省再擔保集團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
二、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
(一)充分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領導作用。按照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求,國有擔保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會(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黨組織組成,股東會(出資人)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決策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經理層是執行機構、黨組織是政治核心。擔保機構應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規范領導班子決策行為。
(二)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擔保機構黨組織應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加強對擔保機構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確保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黨組織在發揮領導作用的同時,應充分尊重并保障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決策權。
三、依法規范分層授權機制
(一)堅持政企分開。國有擔保機構要實行政企分開、事企分開,保障擔保機構法人財產權和獨立運作。要依法落實和維護董事會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
(二)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能。擔保機構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應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維護資本安全;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于企業。
(三)建立明晰的分層授權體系。擔保機構應建立權責對等、邊界清晰的分層授權體系,各層級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限應有明確的定性及定量標準,確保股東會(出資人)、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得干涉其他層級決策和經營行為,也不得越權決策、臨機處置。發現有違規行為的,應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免職、解聘、通報批評等方式處理,且不得采取事后追認的方式免除相關人員責任。
四、依法組建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
(一)依法組建董事會
1.確保董事會結構合規、合理。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專業結構合理。國有獨資、全資擔保機構的董事會應有職工代表,外部董事應占多數,落實一人一票表決制度。董事不得兼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務。
2.確保董事產生程序合法、合規。國有獨資擔保機構非職工董事由出資人委派,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全資、控股擔保機構非職工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得先上崗、后任命,未通過上述程序任命,不得履行法定職權。
3.充分發揮外部董事作用。國有獨資、全資、控股擔保機構董事會應設立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應勤勉盡責,積極參與董事會的各項決策,尤其應對擔保機構的關聯交易、重大風險管理等事項發表意見,發現董事會、董事、經理層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情形的,應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糾正要求。擔保機構應為外部董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
經與擔保機構出資人、主要股東協商,省再擔保集團可向擔保機構派出一名以上外部董事并擁有一票否決權。省再擔保集團派出的外部董事,只參與董事會運作和公司治理,不參與和干預日常經營管理,擔保機構保持獨立法人地位不變、再擔保合作關系不變、財政支持渠道不變、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不變。
(二)依法建立監事會
擔保機構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規模較小的擔保機構可以不設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擔保機構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由監事履行監事會的職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依法選聘經理層
擔保機構經理層的職位設置、職數及人員聘任,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偨浝碛啥聲溉位蚪馄?,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向董事會提請聘請或解聘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擔保機構出資人推薦的經理層成員需經董事會聘任后正式履職,任職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解聘之日止。經理層成員在董事會聘任之前、免職之后的履職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經理層成員不得兼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務。
經協商一致,省再擔保集團可向參股的擔保機構派出經理層成員。
(四)依法規范關鍵管理人員任免程序
國有獨資、全資、控股擔保機構的董事長,原則上兼任黨組織書記、法定代表人。市州級擔保機構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原則上應分設,不由一人兼任;縣級擔保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省再擔保集團已委派外部董事的擔保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當職務經理層成員若為當地黨委(或出資人機構)任免,黨委組織部門或出資人機構啟動人事醞釀動議時,應征求省再擔保集團意見,將任免動議方案第一時間抄送省再擔保集團委派的外部董事,由該董事報省再擔保集團研究協商。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或出資人機構、省再擔保集團對推薦人選達成一致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對省再擔保集團參股或受托管理股權并已委派董事的擔保機構,其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人選的提名、推薦及任免,參照以上規則操作。
五、確?!叭龝粚印币婪ㄒ幏哆\作
(一)依法履行股東會(出資人)職權
1.厘清股東會(出資人)履職邊界。擔保機構股東會(出資人)職權范圍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確定,股東會(出資人)行使職權應嚴格遵循規定條件和程序,不得違規行權,不得干涉董事會、經理層自主決策的權利,不得干涉擔保機構日常經營管理。
2.規范召開股東會會議。除國有獨資擔保機構外,擔保機構股東尤其是國有控股股東的決策權均應通過股東會行使,不得向擔保機構直接下達指令性文件,不得直接決定經理層成員的任免、考核和薪酬。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度股東會應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審議如下事項:董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年度利潤分配方案,董事、監事年度考核及績效方案,其他應提交股東會審議的重大事項等。代表擔保機構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擔保機構的監事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召開臨時會議。
3.開展股權委托。國有獨資、全資、控股擔保機構的國有股東在與省再擔保集團協商一致后,可通過股權委托管理,將股東會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委托給省再擔保集團行使。省再擔保集團將代表委托人以擔保機構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出席股東會并受托行使重大決策事項表決權。
(二)促進董事勤勉盡責,保證董事會規范運作
1.促進董事勤勉盡責履行義務。董事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職責,維護擔保機構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董事任期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但董事未能勤勉盡責履行義務,連續兩次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會罷免該董事。
董事應出席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董事本人確實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為投票,委托人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致使擔保機構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擔保機構負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省再擔保集團派出董事的表決,須代表集團意見,責任由集團承擔。
2.規范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至少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并提供議案文件和足夠的資料。兩名以上董事或者一名以上外部董事認為議案不成熟、論證不充分或者資料不完整的,可以在會議召開兩日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會議或者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會成員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一名以上外部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可以提出議案,董事長或其他召集人不得拒絕,應積極安排完成會議議程。
董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及半年度結束后一個月內召開,總結上一階段經營狀況,擬定下一階段經營計劃,并按規定職權范圍審議擔保機構其他重大事項。
擔保機構重大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不得將法定由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授予董事長、總經理等行使。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擔保機構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的原則、期限和具體內容。
3.發揮專門委員會專業作用。董事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戰略管理、審計與風險管理、考核與薪酬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由董事組成,國有獨資擔保機構董事會審計與風險管理、考核與薪酬委員會成員中外部董事應占半數以上,并由外部董事擔任主任委員。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其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三)充分發揮監事會監督職能
監事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監事會發現董事會、經理層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時,應建議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董事會或經理層應及時進行糾正或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報告監事會。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和經理層會議,發表獨立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四)保障經理層依法履行日常經營管理職能
1.建立經理層與董事會、監事會的日常溝通機制。擔保機構應建立經理層向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報告的制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告有關經營業績、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及其他重大事項。
總經理一般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其他經理層成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經理層應建立和完善會議制度,并制定相應的議事規則。經理層會議應有正式的書面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及時提交董事會、監事會。
2.確保經理層成員依法履職。公司章程應明確規定經理層的權責邊界,經理層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擔保機構的出資人及本級政府均不得干預經理層正常經營,不得代替經理層甚至董事會、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除外)決策重大事項和具體業務。經理層成員不能嚴格執行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或未經授權超越權限擅自決定擔保機構重大事項的,任何一名董事均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解聘經理層相關人員的議案。
經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擔保機構遭受損失的,董事會應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責任。
3.鼓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實行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暢通現有經營管理者與職業經理人身份轉換通道。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合理增加市場化選聘比例,建立退出機制。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明確責任、權利、義務,嚴格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
4.深入推進總法律顧問制度。有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偡深檰枌儆趽C構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任,全面負責擔保機構法治建設、法律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偡深檰枒煜し珊惋L險管理專業知識,具備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